学生管理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102

SDZZ 14—2018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前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的资助对象、资助方式、一般要求、资助年限、资助流程、资金拨付和管理、受助资金收回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补偿的教育资助项目。

  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高等学校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1.  高校学生

 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1.  资助对象

    1.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主要包括:

1)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2)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2009年以后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2013年以后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可申请,2011年以后入伍的在校生可申请。

    1.  以下学生不享受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不属于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

  1.  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为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1.  资助额度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额度见表1。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之和或获得的贷款之和两者较高者据实补偿或代偿,超出表1额度部分不予补偿。

  1.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

 单位:元

 学生类别

 资助额度

本专科生(人//元)                              ≤

8000

研究生(人//元)                               ≤

12000

  1.  资助年限

    1.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对相应学位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补偿年限。

    2.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续、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3.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补偿;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进行补偿,其以前专科或本科的学习时间不计入补偿范围;中高职连读的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2.  资助流程

    1.  资助流程

 资助流程见图1

    1.  学生

      1.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申请表(见附录A);

4)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有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5)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6)贷款结清证明。

      1.  获得贷款代偿的资助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2.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1.  高校

 学校主要工作如下:

 ——做好资助宣传工作;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如有贷款,审核确认贷款金额;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

 ——省属高校每年每年1110日前汇总学生资助信息(见附录B和附录C)连同文字报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高校年115日前汇总学生资助信息(见附录B和附录C)连同文字报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到上级拨款一个月内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  市级资助管理中心

 市级资助管理中心如下:

7)每年925日前按省通知要求下达报送通知;

8)对学校上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见附录C);

9)每年1110日前将汇总信息连同文字报告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0)收到上级拨款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高校。

    1.  省资助管理中心

 省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如下

11)每年920日前下达报送通知

12)对学校和市级资助中心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见附录C);

13)每年1115日前将汇总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14)每年1231日前拨付首批资金,次年91日前拨付剩余资金。


  1.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流程

  1.  资金拨付和管理

    1.  资金来源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1.  资金使用

 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由中央财政逐级拨付。

    1.  资金管理

      1.  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  受助资金收回

    1.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应对受助资金予以收回。

 受助资金收回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5)学生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16)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以下情况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

 除以上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在资金收回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  管理工作要求

    1.  高校和各级资助部门应做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2.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