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10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2020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院)本科励志奖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和省励志奖学金在评选时应遵循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评选时应遵循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30%(含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名额分配。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到我校(院)的总名额和教学科研单位本科学生人数及经困难认定的人数进行分配,并统筹考虑学校政策、办学水平等因素,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自愿申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教学科研单位初审。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教学科研单位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教学科研单位拟推荐名单,并在教学科研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校(院)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送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校(院)公示。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结果。

(六)省级审批。校(院)将材料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山东省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省级审核。

(七)省级公告。省教育厅对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告。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校(院)在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和划拨资金后,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校(院)和教学科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相关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山东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