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大校字〔2017〕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齐鲁工业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齐鲁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校团委、保卫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应说明理由: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六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听证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3日内召集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诉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 听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听证会复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双方评议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听证会全程应制作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听证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派一名代表出席听证会议。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作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未派代表出席听证会议的,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九条 听证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复查结论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
(二)通过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在复查结论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齐鲁工业大学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