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99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要求、机构与职责、档次及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上简称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DZZ 31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

SDZZ 34 学生资助管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DZZ 3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2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4.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 机构与职责

5.1 认定机构

5.1.1 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5.1.2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

5.1.3 院(系)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5.1.4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5.2 职责

5.2.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5.2.2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院)的认定工作。

5.2.3 院(系)认定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5.2.4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3 其他

应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6 档次及认定条件

6.1 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6.2 认定条件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2.4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7 认定流程

7.1 发放收集材料

7.1.1 开学前高校应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见附录A)。各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1.2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

7.1.3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参见附录B),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1.4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参见附录C),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7.2 认定程序

7.2.1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院(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7.2.2 院(系)认定小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7.2.3 院(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7.2.4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院(系)认定小组报送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院(系)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2.5 如师生、群众向院(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院(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2.6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院(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2.7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7.3 信息上报

每年10月中旬之前,应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子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

7.4 档案保存

档案保存应符合SDZZ 31的要求。

8 监督考核

8.1  各高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8.2  各级资助中心应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8.3  高校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8.4  各高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