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齐鲁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8月修订)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101

齐鲁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培育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评选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处分;

 (三)诚实守信,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乐于奉献;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我校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符合评审条件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进行分配,并下达至各学院(部)。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时间为9-11月,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条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递交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工作,经初审确定的建议受助学生名单,需在学院内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对建议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和划拨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

 (一)休学,并在发放周期内无法复学者,自办理休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二)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三)自费出国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学校,自离校通知下达之日起停发;

 (四)所修课程出现两门以上(含)不及格者,自下学期初停发;

 (五)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六)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助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