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基本原则、资助条件、一般规定、资助流程、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项目。
2 基本原则
2.1 统一性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2 自愿性
所有自主就业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高考、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对口升学、自主招生,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2.3 非排他性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3 资助条件
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退役一年以上;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自主就业。
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等专科、高等职业学校。
4 一般规定
4.1 资助类型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学费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4.2 资助额度
4.2.1 学费资助额度
自2014年起,学费资助额度见表1。学费资助按实际缴纳学费据实补偿,超出表1额度部分不予补偿。
表1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额度
单位:元
学生类别 | 资助额度 |
本专科生(人/年/元) ≤ | 8000 |
研究生(人/年/元) ≤ | 12000 |
4.2.2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额度
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资助方式
4.3.1 学费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
4.3.2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方式
直接发放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4 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 流程
5.1 资助流程
学费资助流程见图1。
图1 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流程
5.2 退役士兵
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将以下材料交至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录A);
退役证明复印件;
退役安置地武装部盖章的自主就业证明。
5.3 高校
高校主要工作如下:
组织申请前做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宣传工作;
核实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信息;
统计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及所录专业收费标准;
将汇总信息(见附录B)上报上级部门。
5.4 市级资助管理中心
市级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如下:
——每年9月25日前按照省通知要求下达报送通知;
——组织市属高校提交退役士兵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
——审核汇总高校上报信息(见附录C);
——将汇总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到上级拨款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高校。
5.5 省资助管理中心
省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如下:
——每年9月20日前下达报送通知;
——组织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属高校提交退役士兵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
——审核汇总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上报的信息(见附录C);
——将汇总信息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次年9月1日前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金拨付至下一级地方财政或相关高校。
6 管理工作要求
6.1 高校和各级资助部门应做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6.2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