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ZZ 15—2018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对象、资助方式、一般要求、资助年限、资助流程、资金拨付和管理、受助资金收回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教育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2011年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入学新生。
2)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入学新生。
以下学生不享受资助:
3)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4)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5)不属于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6)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或退学的学生。
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为学费减免。
资助额度
学费减免资助额度见表1。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表1部分不予减免。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额度
单位:元
学生类别 | 资助额度 |
本专科生(人/年/元) ≤ | 8000 |
研究生(人/年/元) ≤ | 12000 |
资助年限
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相应学位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资助流程
资助流程
资助流程见图1。
图1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流程
学生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7)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录A);
8)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高校
高校的主要工作如下:
9)做好资助宣传工作;
10)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11)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
12)省属高校每年11月10日前汇总学生资助信息(见附录B和附录C)连同文字报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高校每年11月5日前汇总学生资助信息(见附录B和附录C)连同文字报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级资助管理中心
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如下:
13)每年9月25日前按省通知要求下达报送通知;
14)对学校上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见附录C);
15)每年11月10日前将汇总信息连同文字报告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6)收到上级拨款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高校。
省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如下:
17)每年9月20日前下达报送通知
18)对学校和市级资助中心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见附录C);
19)每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0)每年12月31日前拨付首批资金,次年9月1日前拨付剩余资金。
资金拨付和管理
资金来源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资金使用
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由中央财政逐级拨付。
资金管理
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受助资金收回
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应对受助资金予以收回。
受助资金收回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21)学生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22)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以下情况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
除以上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在资金收回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管理工作要求
高校和各级资助部门应做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