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大校字〔2017〕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齐鲁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所受处分未解除之前,应取消其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不得担任学生组织、学生班级中的主要职务。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纪后,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二)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妨碍、干扰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的;
(六)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在一定条件下,学生的处分可以解除。
(一)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若原有错误已经改正,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
(三)受处分期间,已改正原有错误,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且表现十分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参加省级以上各项活动获奖者;
2.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3.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可提前六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提前一至二个月;
(四)处分解除后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一般以半年为期。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或通过互联网、印刷品、大小字报等手段故意编造、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信息、资料的,或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或一时认识不清被裹挟参加者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者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煽动、参与非法游行及聚会、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的,或组织煽动、聚众滋事、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或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组织者、煽动者、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或一时认识不清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 妨害社会和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未经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三)进行色情活动的,猥亵侮辱妇女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药的;
(五)盗窃、诈骗、抢夺、破坏等侵犯公私财产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六)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
(七)参与赌博的;
(八)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
(九)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买卖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十)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它对社会有害信息的;
(十一)违规侵入、破坏信息网络系统,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的;
(十二)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三)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执行任务的;
(十四)包庇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人员,或被犯罪分子蒙骗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
(十五)其它妨害社会和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诬告或陷害他人的;
(三)侵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妨害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
(四)侮辱、诽谤、殴打、体罚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
(六)影响他人安全、学习、休息、就业,情节较重的;
(七)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的;
(八)其它侵犯他人、组织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自律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并对教学、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
(二)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灶具,对安全形成潜在隐患,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乱丢污物,乱涂、乱画、乱贴,破坏环境和室内卫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在网站上使用不文明语言或散发恶意信息或垃圾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涉及计费事项中弄虚作假的;
(六)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的;
(七)经常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对教室、公寓、会场、餐厅等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绝按规定办理正常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九)其它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学校学习纪律,无故旷课的,以每学期旷课学时多少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每天按六学时计):旷课累积达十二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积达二十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积达三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积达四十八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积达六十学时者视为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照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处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应处分的解除权限同处分权限;
(二)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督查或审理,其中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条 给予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做出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指印。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二)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决定。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相应权限做出处分建议、决定;
(四)送达。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应送达被处分者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和申诉期限。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程序。解除处分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处分作出部门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后 5 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规范行文,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等;
(二)违纪行为或改正错误的事实及形成的结论;
(三)处分或解除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处分决定材料应当包括;1.处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叙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2.处分决定书;3.处分通知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和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齐鲁工业大学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