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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49

为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进程,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二条 教代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并指导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享有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当选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左右。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以二级教学单位为单位、机关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半数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学校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并召开,当选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也是工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二)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照选举程序和缺额数进行补选,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机构审查批准;

(四)教职工代表的撤换与增补情况,要在教代会上向大会报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学校整体和长远利益,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承担学校发展责任。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邀请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学生、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团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的产生

    1.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由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2.主席团组成人员须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二)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三)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各次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代表团,推选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参加大会活动,做好大会布置的工作;

(二)根据大会的议题,收集代表及群众的意见和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

(三)大会闭会期间,完成教代会安排的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或教代会执行委员反映。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完成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事业发展项目的评价、监督和推进。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事业项目监察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常任制,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名,下设若干事业项目监察组,每个监察组设召集人1名,执行委员若干名。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根据《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行委员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对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就教代会确定的学校事业发展项目的重大问题咨询、巡视;

(三)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工作调研,就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问题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解决建议;

(五)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六)处理其它与教代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评价、监督学校相关项目的进展和运行情况;

(二)收集和听取教职工对于学校相关发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学校相关事业发展项目提供咨询和建议,推进项目进展;

(四)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大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

(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就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议题,开展咨询、巡视、听证活动。

教代会执行委员有直接向被监督项目部门、分管校领导直至校党委提出建议和报告的权力,执行委员和事业项目监察组应保持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联系。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议、立案,提出提案处理意见和承办单位建议,报校务会审批;

(三)撰写提案分析报告,根据提案中提出的重大的问题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重点办理建议;

(四)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一)各二级单位根据教职工人数确定实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二级教代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按照《齐鲁工业大学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并召开,校工会既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发展任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迫切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对会议审议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学校相关部门和大会主席团应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

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

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教职工代表讨论时间,各代表团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大会主席团负责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提交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过程应保证选举人独立意志的真实表达。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校长签发颁布。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教代会建立提案工作制度。提案是代表向教代会例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实行代表监督检查制度。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和事业项目监察组可以在校党委领导和校行政指导下,采取巡视等方式,对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大会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和事业项目监察组可以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就一些重大问题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听证质询。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按照学校党政系统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完成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执委会负责人联席会;

(三)协助执委会开展工作;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齐鲁工业大学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