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1-03浏览次数:41

第一条  为发挥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作用,凝聚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为建设高水平工业大学提供更多、更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处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名义提出。

提交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落实好提案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工业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议、立案,提出提案处理意见和承办单位建议,报校务会审批;

(三)撰写提案分析报告,根据提案中提出的重大的问题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重点办理建议;

(四)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的范围: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重要工作部署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落实学校发展规划,推动学校建设发展,加快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三)关于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校园建设、教学科研、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关于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政府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悖的问题或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属于学术研讨或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问题;

(四)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五)教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

(六)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七)空泛、笼统,无实质性内容的意见。

第七条  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语言阐述简明扼要。

第八条  提案须由正式代表提出,由1位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3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签字。

第九条  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单位的意向。

第十条  提案用统一格式表格填写,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 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 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三) 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提案需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楚,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允许另附页补充。

第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于教代会召开之前一个月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出的建议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提案应在每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逾期的列为下次处理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收集,由代表团团长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提案要求,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给予立案。

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暂不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向提案人做出解释。

对有参考价值的,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总结前次会议的提案办理情况,审查本次会议的提案,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每次大会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次大会代表所提交的提案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提案分析报告,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制定处理方案,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间。

对于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或反映学校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党委会汇报,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处理;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经提案工作会员会研究决定的提案处理方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达《齐鲁工业大学教代会提案处理单》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做好提案交办的文字登记。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并向提案人反馈。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应当制定出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完成时间,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拟办日期。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协商座谈,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办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如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则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一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直接或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部门对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必须明确说明提案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并在《提案处理单》“办理情况及结果”一栏中,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已列入计划准备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

对办理结果答复为“正在落实”、“已列入计划准备落实”的提案,在办理结束后要进行再次答复,并把办理情况向提案人作进一步说明。

对“无法落实”的提案,要在提案办理情况中说明所提问题不能解决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结后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将办理情况的书面答复交给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召开汇报会等方式对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复进度,研究解决问题,表扬办复快、质量好的单位,督促差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做好提案办理统计和总结,及时向代表通报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提案的质量,充分发挥教代会及其代表在促进我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每年将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对能体现代表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人翁精神意识、符合学校和教职工的整体利益、采纳后对学校的建设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表达也较为规范的提案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在校园网上设适当栏目公布历年的提案目录,以供代表在撰写提案时能查看以往的提案情况,避免同一个问题反复提出,并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提案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齐鲁工业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修改权在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