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齐鲁工业大学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齐鲁工业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鲁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8日
齐鲁工业大学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学校资产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0〕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在确保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其管理使用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获得的收益。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学校将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股权)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资产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资产租赁收入。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如房屋、设备等)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收入。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外投资收入。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
(五)中、小试产品收入。指出售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利用教学、科研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进行实验而产生的各类副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条 组织领导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立项、审查、招标、经费监缴和经费分配;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日常管理。计划财务处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展
任何形式的创收活动。
第三条
为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选择的将自身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学校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益全部上缴学校。
(二)资产租赁:由资产管理使用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招标,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单位签订合同,租赁税后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计算方式为递进累计):
10万元以下,90%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上缴学校,剩余10%作为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创收收入;
10-20万元,9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上缴学校,剩余5%作为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创收收入;
20万元以上,98%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上缴学校,剩余2%作为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创收收入。该类创收收入用于维护人工、业务管理等成本费用。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部门、单位对其出租的学校资产负管理和保全责任。
(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属于技术服务、横向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合同由实施部门签订、科技处负责审定并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其它经济类项目合同由实施部门签订、资产管理处负责审定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收益类科技合同按照科技服务有关规定管理。
(四)对外投资合同由学校签订,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五)实验室中、小试产品,纳入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范畴,由资产管理处宏观管理,学校按销售收入的15%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剩余85%作为实施部门的材料、水电、税费、人工、业务管理等成本费用。
(六)分析测试收入: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按《齐鲁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齐鲁工大校字〔2015〕152号)执行。
(七)计算机中心上机收入,学校收取40%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剩余60%作为承办单位的人工、业务管理等成本费用。
(八)学校的报告厅、会议室、体育场所及校内设施、设备的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申报、管理,出借收入,学校收取30%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剩余70%作为承办单位的人工、业务管理等成本费用。
教室的出借,由教务处审批,后勤处监管,出借收入的20%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上缴学校,剩余20%、60%分别作为教务处、后勤处的人工、业务管理等成本费用(其中使用多媒体设备的,30%作为后勤处的人工、业务管理等成本费用,30%作为网络信息中心的设备维护费)。
(九)校内户外经营服务活动,由宣传部审批,保卫处监管,收入的20%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上缴学校,剩余20%、60%分别作为宣传部、保卫处的人工、业务管理等费用。
(十)学校利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取得的其它收入,学校按不低于实际收入的10%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具体事项由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定。
第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开展有偿服务的部门、单位,先行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请;获批后,针对各自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行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有经常性现金收入的部门、单位,可申请安装校园一卡通pos机,严禁直接收受现金。
第五条 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浪费问题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不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
第七条 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日常工作、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齐鲁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