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科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依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精神,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二级教(职)代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二级教(职)代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科学院)工会同意、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建立有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职)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单位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级教(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凡与学校(科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职)代会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40%。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一般应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劳动模范和先进典型代表、工代会代表,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和女性教学科研人员代表。
教学科研单位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条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以系部、教研室、班组、团队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由大会筹备工作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员过半数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风正派,顾全大局;
(二)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关心本单位事业发展,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员工服务,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群众威信较高;
(四)能够履行二级教(职)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没有违纪违法处分。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职)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本级教(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本级教代会活动,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会议的筹备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分会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六条 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程序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代表分组、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本级教(职)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十七条 二级教(职)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代表人数决定。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会议,研究提交教(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大会决议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
(三)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正式会议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正式会议召开前,一般要完成以下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的报告;
(三)通过二级教(职)代会议题和会议议程;
(四)通过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表决形式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通过单位发展规划、津贴分配方案等报告;
(三)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五)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等进行表决,宣布选举结果或表决结果。选举或表决须获得全体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六)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大会选举或表决可根据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二级教(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职)代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案征集、审核、立案、追踪和反馈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筹备工作组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五条 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承办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工会分会是二级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负责教(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分会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二级教(职)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在二级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办理教代会日常事务,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管理二级教(职)代会档案;
(四)组织二级教(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完成二级教(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代会的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职)代会会议经费由单位行政开支,列入每年行政经费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代会接受学校(科学院)工会的指导。凡是换届会议,会前须向学校(科学院)工会报告,会后及时向学校(科学院)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科学院)颁布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