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科学院)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科学院)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科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科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科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科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科学院)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七条  学校(科学院)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科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科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科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科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学校(科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科学院)与学校(科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科学院)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科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九条  学校(科学院)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未获得学校(科学院)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十条  学校(科学院)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科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科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风正派,顾全大局

(二)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关心学校(科学院)事业发展,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员工服务,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群众威信较高;

(四)能够履行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没有违纪违法处分。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为10%左右。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分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学校(科学院)工会备案;

(二)教代会代表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三)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科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劳动模范、先进典型代表、工代会代表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和女教学科研人员代表;

(四)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组织实施。各工会分会严格按照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党政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二)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代表团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在学校(科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正式代表调离学校(科学院)、长期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科学院)一年以上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不再保留,原选举单位可进行更换或补选。教代会代表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或任期内因受处分不具备代表资格者,原选举单位可依规定程序撤销或罢免其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三)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照选举程序和缺额数进行补选,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届中任职且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学校(科学院)领导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增选为教代会代表;

(四)教职工代表的罢免、撤换与增补情况,要在教代会上向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团长候选人一般为选举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副团长为工会分会主要负责人。联合代表团人员组成及团长、副团长候选人由大会筹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科学院)党委审查,提交联合代表团酝酿选举产生。各代表团指定一名联络员。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参加大会活动,做好大会布置的工作;

(二)根据大会的议题,收集代表提案及教职工的意见,并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

(三)大会闭会期间,完成教代会安排的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科学院)领导、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代表的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提请学校(科学院)党委审查;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科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科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科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科学院)、学校(科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每届(次)教代会召开前,应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一般由学校(科学院)分管领导、相关党政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办公室、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科学院)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山东省教育工会请示;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科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

(五)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代表团会议通过;

(六)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科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科学院)工会提出,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审查后,一般应当在教代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代表团会议表决通过;

(七)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审定后由代表团会议酝酿表决通过;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审定后由代表团会议酝酿、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正式选举或表决通过

(八)编印教代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

(九)做好教代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一)主席团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应包括学校(科学院)领导、代表团团长、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代表团会议酝酿表决通过。

3.大会主席团设执行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审议教代会议题、议程,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及大会决议(决定)草案;

3.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讨论决定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4.审议决定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5.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由代表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代表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团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代表团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一)审议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二)通过大会议题、日程安排;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审议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学校章程制定(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六)酝酿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七)酝酿、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表决办法(草案);

(八)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九)审议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学校(科学院)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通过学校章程;

(三)通过学校(科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要求评议学校(科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

(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

(七)通过大会相关决议。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学校(科学院)校(院)长签发颁布。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科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学院)各基层单位建立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职)代会),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应贯彻学校(科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文件,并接受学校(科学院)教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职)代会与学校(科学院)教代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级教(职)代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基层单位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科学院)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提案征集、办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科学院)工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网上提案),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四十一条  提案处理工作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科学院)实际情况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科学院)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科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由学校(科学院)党委分工联系工会的领导、工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为代表人数的5%左右。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由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科学院)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校(科学院)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科学院)应当为学校(科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科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科学院)颁布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