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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47

齐鲁工大基金字20201

 

 

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各理事、会员:

《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已经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3月28

 

 

 

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ovi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nolog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SDQLUTEDF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全面支持和推动齐鲁工业大学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来源于齐鲁工业大学接受的社会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齐鲁工业大学办公楼109室。网址:http://jjh.qlu.edu.cn/site/sdili_jjh/jjh/inde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齐鲁工业大学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

(二)资助齐鲁工业大学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专著出版;

(三)支持齐鲁工业大学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与齐鲁工业大学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八)支持、投入与齐鲁工业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能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七)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八)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齐鲁工业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连续 四 次(或累计 六 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书,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齐鲁工业大学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

(二)资助齐鲁工业大学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专著出版;

(三)支持齐鲁工业大学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与齐鲁工业大学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八)支持、投入与齐鲁工业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1. 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定向募捐活动;

    (二)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10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本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加强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六十二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基金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203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