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当年在高校获得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制定和宣传、学生申请的审批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及时统计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
(四)及时与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各学院(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六)办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等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在校证明。
(二)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更证明。
第十条各学院(部)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及时向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
(三)负责贷款回执单的收集及统计工作,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知识,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提高学生诚信意识。
(五)负责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学校、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对象为我校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十二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山东省同一个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每年6月份,所有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受理。首次申请贷款需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即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录入欠缴费用总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第二十二条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进行毕业确认。具体路径是学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六章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六条正常还款。每年11月1日后,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七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也可以在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过POS机刷卡偿还。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省贷款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