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培育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选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处分;
(三)诚实守信,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乐于奉献;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六)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需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无补考重修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我校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符合评审条件的本专科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并下达至各学院(部)。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时间为9-11月,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递交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工作,经初审确定的建议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学院内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对建议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和划拨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