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和发放工作,真正达到资助困难学生并引导学生积极上进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困难而难以承担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者;
(2)烈属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生活、学习费用者;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且经济困难者。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补助
1.一学期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工作和义务劳动者;
3.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5.有未解除纪律处分者;
6.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7.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者。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1.需要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后,将确定的名单和提供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村委会、乡政府及县政府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报各学院(部)审核,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2.学生处对各学院确定的名单和材料审批后,交计财处发放。
四、审批原则
1.各学院(部)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2.困难补助的发放应充分体现既资助困难学生又鼓励先优的原则,对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优先考虑并适当倾斜。
3.各学院(部)应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的实际生活费用、获奖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收入等情况确定各类补助人选。
4.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原则上必须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义务劳动。
5.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贷学金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五、管理和监督
1. 困难补助总经费按一定比例从学生学费中提取。
2.每生每学年享受各类补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3.各类困难补助金直接划入学生帐号。困难补助总经费按一定比例从学生学费中提取。
4.对于弄虚作假骗得补助待遇者,除回收全部补助款项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