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从严做好特困生情况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困难学生因交不上学费而辍学。
二、组织机构:
由学生处和计财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核,各学院(部)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缴纳不上学费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6.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费者。
3.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很差者。
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家庭情况需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民政部门(县、区、县级市)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五、减免额度:
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减免额度。
六、减免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2.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各学院(部)为单位将接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学生处审核。
3.经学生处审核符合条件者,由所在学院(部)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张榜公布一周,接受全体学生监督。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确定为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4.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进行。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于暑假前予以公布。
七、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有未解除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学生贷款者,原则上不予减免,经核查确有特殊情况者,可酌情给予减免;
5.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八、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的;
2.能通过奖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九、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生活铺张浪费者;
5.弄虚作假欺者。
十、审批原则:
1.各学院(部)要认真调查落实减免学生的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要按班均分,应在本学院(部)范围内统筹考虑。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3.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校生原则上不得享受两次以上全额学费减免,享受两次全额学费减免仍有困难的,应优先考虑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其困难。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