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2020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院)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选时应遵循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三)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校区)审核后加盖学院(校区)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学习成绩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名额分配。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到我校的总名额和各学院(校区)本专科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并统筹考虑学校政策、办学水平等因素,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自愿申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校区)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
(三)学院(校区)初审。学院(校区)应成立由学院(校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学院(校区)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校区)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校(校区)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校区)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送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校(院)公示。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结果。
(六)省级审批。学校(院)将材料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山东省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省级审核,国家奖学金审核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七)省级和国家公告。教育部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并公告,山东省教育厅对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告。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院)在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和划拨资金后,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山东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院)和学院(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