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科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2020年12月9日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专业技术
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与学校(科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 优化结构,规范设岗。在核准的岗位结构和数量内,根据校(院)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分类设岗、分类评价,不断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
第三条 科学评价,按岗聘用。破除“五唯”,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将符合岗位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合同管理,突出实绩。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聘用期限;考核所聘人员合同履行情况,突出岗位工作实绩,能上能下。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别。校(院)设置主、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教学型、科研型和工程技术型等类型;辅系列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编辑、翻译、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等类型;幼儿园主系列岗位为幼儿教师系列。校(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主、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等级。主系列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4个层级12个级别,正高级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副高级设五级、六级、七级3个级别,中级设八级、九级、十级3个级别,初级设十一级、十二级2个级别;辅系列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4个层级9个级别,正高级设四级1个级别,副高级设五级、六级、七级3个级别,中级设八级、九级、十级3个级别,初级设十一级、十二级2个级别。
第三章 条件任务
第七条 评聘类型。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分为晋升评聘和聘期评聘。通过评聘,聘用到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属于晋升评聘;参加本层级内各级别岗位评聘的,属于聘期评聘。
第八条 评聘条件。校(院)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不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校(院)条件的基础上自主制定相应评聘条件。为保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延续性,不再调整2018-2021聘期评聘条件,下一步统一制定各系列的评聘条件,并在新聘期开始前公布。
校(院)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涉及跨系列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在转评满一年后申报晋升;主系列内跨类型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直接申报晋升,不作转评要求。
所有人员参加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教学型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时均应达到相应岗位教学工作要求。
第九条 职责任务。校(院)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不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的聘期目标任务,并指导本单位人员制定合理的个人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各单位合格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校(院)职责任务标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校(院)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校(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聘领导小组),领导岗位设置与评聘工作,制定校(院)岗位设置与评聘办法,解决岗位设置与评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评聘组织工作,对各单位岗位评聘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评聘工作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成立评聘工作组,负责主、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各级别岗位评聘条件指导意见的研究制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解决评聘工作出现的问题,处理有关申诉事宜。
第十二条 单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不少于7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推荐)委员会(委员需聘用在不低于岗位评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上),负责本单位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评聘工作、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评聘推荐工作;负责本单位四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评聘工作、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评聘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校(院)同行专家评议委员会。校(院)同行专家评议委员会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水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绩水平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各系列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不等于3的倍数),根据工作需要,同行专家评议委员会可多个系列合并成立。
第十四条 校(院)评聘委员会。校(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校(院)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非法人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评聘工作,负责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评聘工作。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不等于3的倍数)。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五条 晋升评聘程序。晋升评聘程序包括个人申报、材料审核、材料公示、单位评聘(推荐)、同行评议、校(院)评聘、结果公示、校(院)审定、发文聘用、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聘期评聘程序。聘期评聘程序包括个人申报、材料审核、材料公示、单位评聘(推荐)、校(院)评聘、结果公示、校(院)审定、发文聘用、合同签订。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要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强化诚信意识,据实填报材料和提供证明。各级评聘组织对工作范围内申报评聘工作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和评议结果的公正性负责。各级评聘组织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聘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聘工作接受全校(院)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各级评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岗位晋升评聘评价一律在校(院)内组织开展,可以申请校(院)外评审,但不作为校(院)评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进行岗位聘用综合改革的试点单位,岗位竞聘不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以业绩决定聘岗等级,聘用的岗位层级决定正式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改革试点单位仍可按照本单位的改革政策思路拟定方案报备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