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培育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评选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
(三)诚实守信,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乐于奉献;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成绩排名需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无补考重修科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我校当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符合评审条件的本专科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并下达至各学院(部)。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时间为9-11月,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学生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递交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经初审确定的建议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学院内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对建议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和划拨资金后,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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